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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该市文昌路绿洲花园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6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班编辑:严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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