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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江苏苏州。事件:员工被领导批评不加班后回怼第二天这名员工就遭“光速”开除。
对于这件事,员工如果违反制度规定、没有完成任务、给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等,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正当的权利,但如果就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公司权利的滥用,应该对员工进行赔偿。
首先,公司领导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确实有强迫员工加班之嫌疑。
既然有劳动时间的规定,而且公司不是弹性工作制,而肯定也是不允许员工迟到早退的,那么,公司凭什么要求员工“下班时间“还不能走,这是目前一些公司非常不好的陋习。
其次,一些公司对员工“PUA“加班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和特权,因此面对不愿意加班的员工才恼羞成怒。
我们经常看见一些PUA的话术:什么“不要问公司给你提供了什么,要反思你给公司做出了什么贡献?“什么”玫瑰盛开,蜜蜂自来。“都是一些公司PUA员工的传统套路。
而这家公司被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大群内回怼公司“PUA新员工,第一个是招那种家里面穷的不行,性格内向的应届生,第二个是招那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可见,公司PUA和欺诈员工已经成为一种特权,这才是公司领导恼羞成怒的根本原因。
第三,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损坏公司形象开除员工是违法行为
因为员工不加班,就被公司通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因为说出了公司PUA员工,就认为员工“散布有损他人名誉、公司形象的言论”,最终给予员工开除处分。这是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些公司仍然具有非常不健康的理念和对员工缺乏起码的尊重,把加班当成对公司的忠诚考核标志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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