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事发福州一饭店!男子欲申请工伤认定,雇主迟迟不提供劳动合同

2023-05-15 12:15:15 来源:八闽新资讯

近日,福州市民何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去年7月他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想申请认定工伤,但却因其所就职的万蜀园川菜饭店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而认定工伤一事搁置至今。

何先生认为,在认定工伤一事中,无法接受万蜀园川菜饭店方面不提供劳动合同的做法。他也曾多次与饭店老板进行沟通,但对方始终不予配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后想认定工伤雇主迟迟不提供劳动合同

“真的很寒心,我没有月休的情况下在万蜀园饭店工作了几个月,上班时老板把我当自己员工,而受伤后却又不承认了。”何先生对记者说。

据了解,去年7月,何先生在上班途中经过晋安区长乐中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左腿严重受伤。经交警判定,何先生在事故中负有20%责任。

何先生表示,他伤愈后准备进行工伤认定时得知,需要提供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材料,才能够申请认定工伤。

“作为员工,我本以为即使没有与饭店签合同,认定工伤时也能要求雇主补签合同,但没想到饭店至今不愿意为我提供合同。”何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万蜀园川菜饭店方面只与他补签了一份劳务合同,至于他所要求的正式合同则一直没有下文。

何先生向记者出示了饭店方开具的“雇佣员工误工证明”

何先生向记者介绍,他在事故中受伤后,保险公司代主要责任方,支付约16余万元的医疗、护理等费用。但何先生由于受伤严重,目前暂时只能在家养伤无法工作,因此日常的生活开支负担逐渐加重。

在饭店工作时,饭店老板没有给我缴纳医保、社保。所以我现在最大的期待就希望能认定工伤后拿到补偿,这笔补偿金不仅是我应得的,更是指望着靠它来维持生活。”何先生告诉记者。

饭店方负责人未回应 同事表示同情却也无能为力

5月13日下午,记者与何先生一同前往位于晋安区连江中路的万蜀园川菜饭店。

何先生拄着拐杖在万蜀园川菜饭店门口

在饭店内,何先生要求饭店负责人梁先生出面回应此事,店内员工则表示,梁先生近期都没来店里,店内并无其他负责人或店长可以回应此事。

何先生认为饭店方此举是在拖延时间,他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要求,事故发生后要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现在离事故发生都快一年了,老板总是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办手续的材料就缺一份合同也不愿意给我提供,真是很糟心。”

记者与店内员工的交谈得知,与何先生共事的员工中,同样有人存在着未与饭店方签订用工合同的情况。其中一位店员表示对何先生的遭遇感到同情,但对此也无能为力。

14日下午,万蜀园川菜饭店老板梁先生通过电话联系记者回应了此事。梁先生说:“何先生与我们饭店属于雇佣关系,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他受伤后我们还是与他补签了雇佣合同。此外,饭店方出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曾多次给他发放慰问金,以便他维持日常生活。”

至于何先生所关心的劳动合同问题,梁先生表示“没办法提供。”

律师:这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就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以及对工伤认定的影响,咨询了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吴晓珊律师。吴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截然不同,主要区别有:

一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包括个人工商户,劳务合同的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是劳动支配权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四是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具体来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五是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如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据有效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予以保护。

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其他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如职工工资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吴律师还建议,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工伤认定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若用工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实际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来源:海峡都市报

标签:

<  上一篇

商用4年,5G还有多少“行路难”_天天热讯

下一篇 >

最后一页